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10施行日期: 19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10 施行日期: 1997.07.10 题 注 : (1997年7月1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38名进行分配和选举。 二、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按人口每11.7万人选代表1名,城市按人口每2.9万人选代表1名。 三、人口少的东川市、怒江州、迪庆州代表名额各不少于10人。 四、分配驻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名额30名,武警部队代表名额8名。 五、少数民族代表名额,按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40%左右进行分配。 六、妇女代表名额,按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25%左右进行分配。 七、分配归国华侨代表名额2名。 八、为了各方面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配到有关的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中,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人、农民代表。 十、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7年11月30日以前选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