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广东 查看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告

广东 发布于 2023-8-21 11:5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告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10.19施行日期: 1981.12.01题注: (1981年10月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告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10.19

施行日期: 1981.12.01

题     注 : (1981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1]149号发布)(编者注:本通告被1997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15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办法》),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严防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本区和外地驻宁的非军事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凡持有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瞠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包括这些枪支使用的弹药),必须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持批准配置单位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登记,领发新持枪证。未经批准而持有上述枪支、弹药者,以私藏枪支论处。

二、小口径步枪和小口径手枪,除体委和狩猎部门按照统一规定配置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购买、使用。现在个人持有这类枪支、弹药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经审查,确属个人购买的,暂由个人保存,但严禁使用,由公安部门统一研究处理。属于盗窃、非法索取和来路不明的枪弹,一律收缴。拒不交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严禁在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鸣枪;严禁在非狩猎区鸣枪打猎。

四、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私自制造、修理和装配枪支。

五、经销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气枪的商店,必须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注册,并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枪支购买证销货。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私自赠送、转借枪支,任意鸣枪,私自制造、修理、装配或经销枪支者,要追查主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七、全区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起,一律使用新的持枪证,旧持枪证同时作废。

阅读 116·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