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旗)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9.04.10施行日期: 1979.01.01题注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旗)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79.04.10 施行日期: 1979.01.01 题 注 : (1979年4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79]85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7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15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两委一部以[78]建发城字第584号、财字第126号文颁发了《关于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我区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旗)开征公用事业附加提出如下规定: 一、开征范围 1.开征县镇(旗):固原、吴忠、青铜峡、中宁、中卫、灵武、平罗、永宁县和阿拉善左旗,共八县一旗。 2.开征项目和附加率:主要开征工业用电附加,附加率为百分之五。工业用水,因我区大多数厂矿工业用水为自备水井,水费很少,经研究暂不开征。 3.开征时间:从一九七九年一月起实行。 二、开征办法:在工业用电单位负担,由工业用电费中外加百分之五。统一由供电部门代征,企业在哪个县范围内,应由那个县使用。 三、县镇(旗)征收的资金,都属于城镇维护资金,要保证用于城镇现有各项公共设施的维护,不得挪作它用。所需要的材料设备,由自治区计委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四、征收的费用要管好用好。各有关县镇(旗)城建和财政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和预决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