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9.22施行日期: 2000.09.22题注: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9.22 施行日期: 2000.09.22 题 注 :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努力实践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努力学习法律和其他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关心人民疾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度重视、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和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并提前做好准备,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请假。要自觉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审议质量。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克己奉公,当好公仆。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尽力做好所在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