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31施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31 施行日期: 2015.03.31 题 注 : (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予以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跨省区运输食盐应当持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自治区内跨市、县运输食盐应当持有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 三、将第四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