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12.20 施行日期: 2012.12.20 题 注 :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合并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删去第四条中“福建省人民政府在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符合的,应当根据本决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原规定仍然有效”。 此外,对部分条文及条序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2012年修正本)(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现对我省此类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可以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 三、本决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