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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2023-8-4 14:00| 发布者: lxi4509| 查看: 328| 评论: 0

摘要: 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5.13施行日期: 2005.07.01题注: (2005年5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 ...

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5.13

施行日期: 2005.07.01

题     注 : (2005年5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5月1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1年8月1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9月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本市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是指农村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因意外导致六级以上伤残、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由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确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不低于50万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5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为止:

(一)年满6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的;

(三)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人每年各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由镇级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符合规定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领取《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为夫妻双方各办理一份保费为200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

第八条独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导致伤残,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九条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发生意外伤残,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助1000元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父母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各办理一份农村养老保险,保费总金额为1万元。

第十一条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每年领取不低于200元的补助,补助经费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的,每人每年10元的大病统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其检查费、住院费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医药费用总额在年内达到1000元以上的,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按医药费总额的5%给予救助。医疗救助不影响该家庭应享受的合作医疗补偿。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的计划免疫保健保偿费优惠10%。

第十五条县(市)、区及镇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收检查费。

第十六条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其低保标准提高20%。

第十七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免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所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市)、区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时,中考成绩可以加10分投档。

第十八条同等条件下,人事、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就业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免收门票费、求职登记费及有关服务费,并按规定减免就业培训费。

第十九条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收取工本费。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的,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家庭初装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50%。

独生子女家庭安装电话,工料费优惠50%;初装宽带,宽带接入费优惠50%。

第二十一条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参观游览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景点,门票优惠50%。

第二十二条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办理驾驶人证照以及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减收5%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家庭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以及医疗费用的诉讼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案件诉讼费。

第二十四条科技部门、农林部门应当优先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科技服务。

第二十五条农机部门在抢种抢收期间,应当优先调配农机具,帮助独生子女家庭抢收、抢种农作物。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在实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者终止享受待遇:

(一)又生育、抱养、收养子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市的;

(三)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范围,在镇、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