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 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7.25施行日期: 2002.07.2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7.25 施行日期: 2002.07.25 题 注 :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依法治省,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到地方立法中,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云南各族人民的意愿,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需要地方进行立法的项目,并将项目名称、主要理由及相关资料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立法的项目,对项目提出者给予奖励。 二、公开征集地方性法规草案稿。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的立法项目或法规草案,凡属重大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在《云南日报》发布,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法规草案稿或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论证、评选,并择优选用。法规草案稿或重要修改意见一经选用,对提供者给予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