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8.15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97年8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1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废止)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投资财产。对违反本办法,隐瞒财产真实情况骗取商检机构鉴定证书的,由吉林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涂改商检鉴定证书的,由吉林商检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