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3.24施行日期: 1980.03.24题注: (1980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3.24 施行日期: 1980.03.24 题 注 : (1980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0]49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 自治区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县(郊区)、国营农场成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审定委员会由自治区有关单位和科研、种子、繁育等部门的领导、科技人员以及农民育种家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审定小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五到九人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局主持,并根据需要筹备召开例会。所需经费在农业事业费内开支。 审定小组日常工作由各县(郊区)农业局(国营农场生产科)负责。 第三条任务 (一)审定各类农作物新选育和引进试种成功的新品种。并根据品种特征特性、增产效果、经济效益、抗逆性和适应性等确定推广地区和主要栽培措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对新品种选育提出要求。对已推广的品种及良种繁育工作不断提出改进意见。 (三)领导和检查品种区域试验和示范工作。 (四)对审定合格的品种,进行统一命名,并建立品种档案。 各地品种审定小组负责安排审定合格品种在本地区推广区划,提出推广和提纯复壮意见。组织本地区新育成和引进品种的多点品种对比试验和生产示范。登记、初审向自治区申请审定的品种。 第四条报审品种条件 (一)在连续二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资料(包括品质鉴定)。 (二)在试验中表现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于机械化操作,产量一般高于当地推广品种(原种或一级良种)的百分之十以上,杂交种一般高于百分之十五以上。或者具有某种特殊优良性状的品种也可报审。 (三)报审品种至少提供三十亩的种子量,种子质量必须符合原种标准,不得带有检疫对象。育种单位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原原种。 (四)报审品种要附有全株、果穗和子粒的照片和标本。 第五条审定程序 (一)科研、生产单位或个人育出和引入的各类农作物新品种,经过品种比较试验后,表现优异的报请参加全区区域试验。 (二)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各种试验、示范资料和群众意见进行审定。 (三)经审定合格的品种,由自治区农业局发给品种合格证,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四)经审定不合格的品种,如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复查。 第六条奖惩 (一)经审定合格推广的品种,可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未经审定和审定不合格的新品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推广。审定合格的品种,也不得越区推广。任意推广在生产上造成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分或赔偿损失。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根据试行情况,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