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制定机关: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5.09施行日期: 2007.06.01题注: (2007年2月9日云南省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制定机关: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5.09 施行日期: 2007.06.01 题 注 : (2007年2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5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条例已被2015年7月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文人公告[2015]1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者黑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普者黑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普者黑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开发有序、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普者黑景区的保护范围是:东至省道S206线双塘子至七零新村段;南至省道S305线七零新村至八道哨段;西至县道XH75线八道哨至塘房段;北至塘房至双塘子面山汇水脊线。摆龙湖及其保护区域。 摆龙湖及其保护区域:东从滚牛坡山顶至老沟沿大石门顺路至采石场;南从采石场小路至出水大山山顶;西从出水大山山顶直线对大丫口山顶;北从大丫口山顶大路至杨家丫口小路至滚牛坡。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外,列入普者黑规划区域内的景观景点的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者黑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丘北县人民政府扶持和帮助普者黑景区的农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降低农用化学品的污染,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鼓励和帮助保护范围内的农户退耕还草,发展观光林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旅游环境。 第七条丘北县人民政府设立普者黑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保护范围实施统一管理,提供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普者黑景区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和措施,报丘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普者黑景区的规划和建设、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湖泊和中心河道的船舶设施管理; (四)设立保护范围界标,设置重点保护对象标识,并建立档案; (五)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的旅游、建设、农业、国土、环保、水务、林业、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对普者黑景区实施保护管理。 普者黑景区内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普者黑景区重要水位点实行黄海高程水位控制:摆龙湖最低水位1471.44米;丁家石桥水库最低水位1447.2米;前进闸常年洪水位1446.7米,最低水位1445.7米;螃蟹闸常年洪水位1446.1米,最低水位1445.5米。 第十条保护范围内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摆龙湖实行Ⅰ类标准,其他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空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执行。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普者黑景区的规划,各项设施建设应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各种设施和建设项目以及民用建房应当向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内沿河两岸及湖泊四周规划为绿化带的区域,不得新建除绿化设施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经批准已建或者历史上已有的建筑物,按规划逐步拆迁,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建盖的,依法拆除。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铺设供水、排污、通信、电力等地下管网。已建的空中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内农户的畜禽应当实行圈养,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 保护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当严格实行许可制度,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五条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湖泊、水库及河流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土石、垃圾、废渣,抛丢动物尸体和残剩食物等废弃物; (二)湖泊、水库及河流内清洗衣物、餐具等; (三)围湖造田、拦河筑坝、开垦湿地、围湖或者拦网养殖等; (四)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有害捕捞方法捕捞水生生物; (五)采挖野生莲藕,采摘荷花、荷叶、莲子; (六)未经批准使用燃油机动船; (七)在景物上乱刻、乱画; (八)毁坏标识、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 (九)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牌; (十)未经批准挖掘、采摘景点花卉、珍稀植物; (十一)炸石、开矿、取土、采沙和破坏溶洞内钟乳石; (十二)未经批准新造坟墓; (十三)破坏植被或者未经批准采伐林木; (十四)猎捕野生动物; (十五)摆龙湖保护区内放牧。 第十六条保护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业、娱乐、旅游车船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办手续后方可经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普者黑景区景点范围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景区管理机构按营业额的1%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普者黑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普者黑景区资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丘北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五)、(十)、(十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四)、(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六)、(十三)、(十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一)、(十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