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3.24施行日期: 1980.03.24题注: (1980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3.24 施行日期: 1980.03.24 题 注 : (1980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0]49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目的 测定优良品种的增产性能、经济效益、抗逆性和适应地区,为生产利用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在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区种子公司负责。 按照自然区划,全区设引黄灌区和南部山区两个区域试验片。南部山区片委托固原行署农业局领导。 农科院作物所和固原地区农科所分别负责引黄灌区和南部山区片的技术指导和资料汇总工作。 每年在试验过程中分别组织夏、秋季两次观摩和检查,年终召开总结会。 三、区域试验点的设置 根据自然条件、耕作制度的作物类型,选有代表性的地区设点。试验点和主管试验的人员业经确定,不要轻易变动。 四、供试品种 1.参试品种,一般要经过二年以上品种比较试验,性状稳定,品质不低于当前推广品种。产量比同类型当家品种增产显著。对特别优异的品种(品系)可破格升级参加区试。 2.供试品种应由选育、引进单位向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经主持单位和有关方面研究确定。 3.参试品种种子由推荐单位提供,种子应是原种或一级种子。对照品种应为当地当家品种的原种或一级种子。 4.所规定的参试品种,各试验点不得任意缩减。各试验点还可根据需要自行加入一、二个品种参加区域试验。 5.表现优异的品种,由区种子公司向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参加全国联合区域试验。 五、试验要求 1.根据作物不同类型,不同施肥水平等分类分组进行。每组试验年限一般需连续进行二至三年。 2.试验田应选择肥力均匀能代表当地土壤类型、生产水平的田块进行。 3.试验设计在同一自然区域内,按统一方案进行。 4.每项田间操作,必须及时,力求一致。 5.田间记载要有专人负责,按统一标准,做到及时、准确、无误。记载资料列入区试档案,由区域试验单位妥为保存。 6.产量计算要采用变量分析法。与对照品种全面比较,并结合群众性的评比,做出正确评价。 7.每组区域试验收获后,在两个月内,做出书面总结,引黄灌区各点同时报送区种子公司、农科院作物所。南部山区报固原地区农科所汇总后报区种子公司。 8.参试单位对有希望的新品种可进行生产试验、栽培试验。 六、经费 1.区域试验所需要的种子、价款均由区种子公司负责,供种所需粮油指标,由区种子公司汇总,向粮食部门报销。 2.试验费由区种子公司根据各试验点的试验情况,给予补贴。 七、奖惩 对在区域试验工作中,认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酌情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