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5.28施行日期: 2010.05.28题注: (2010年5月28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5.28 施行日期: 2010.05.28 题 注 :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7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 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六、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七、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