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1.26 施行日期: 1995.08.16 题 注 : (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一)项中的“或者与其人口数相应数量的代表”修改为:“或者与其人口比例相应数量的代表”。 二、将第二十四条(一)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将本条(四)项中的“已取得本地的临时户口”修改为“已取得本地居(暂)住证”。 三、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正在劳动教养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五、将第四十六条中的“所选出的代表,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后,颁发代表证书。”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书,作为第四十八条。 六、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