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30 施行日期: 2004.07.30 题 注 :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