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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江苏 发布于 2023-8-21 21:2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9.11.29施行日期: 2020.01.01题注: (2019年11月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9.11.29

施行日期: 2020.01.01

题     注 :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大运河文化带,是指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确定的大运河江苏段范围内,以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为引领,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区域。

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文化引领、统筹推进,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强化传承、创新发展,突出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将大运河文化带打造成高品位、高水平的文化长廊、生态长廊、旅游长廊,共建共享民生家园。

三、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审议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以及与相邻行政区域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

省、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实施主体责任,明确有关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建立工作会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划、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方案,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价值阐释弘扬、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现代航运建设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规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五、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并依法经国家文物部门同意;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实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由省文物部门组织,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除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损害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

省文化和旅游、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资源调查、认定、登记和社会发展见证物征集收藏,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名录和档案制度,健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制度,设立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大运河沿线地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

省、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明确文物保护相关机构承担专业保护职责。大运河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制度,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和全面阐释大运河遗存所承载的历史文化,提炼升华大运河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引导人们真切感知沿线城镇和乡村因河而生、因河而兴的发展脉络、文化传统和情感纽带,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省地方志、档案、社科研究、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江苏大运河文化研究和成果出版工作,编纂江苏大运河志书,收集整理江苏大运河档案资料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和支持编写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大运河文化读本读物,开设乡土教育特色课程。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和建设大运河文化博物馆、非遗馆、遗址公园等展陈设施,对现有展示空间进行功能提升和展陈优化,加大藏品征集力度,重点打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时代经典之作,防止简单重复、同质竞争和商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空间,推动大运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引导和支持沿线地区打造楚汉文化高地、淮扬文化高地、吴越文化高地、金陵文化高地。

八、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建设数字化、可视化的江苏大运河文化带官方网站和数字云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拓宽网络和国际传播渠道,打造大运河文化国际交流合作平台,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推动大运河文化传播。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定期举办大运河文化主题活动。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举办相应活动。

九、加强对大运河主河道两岸的空间管控。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划定滨河生态空间和核心监控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在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格控制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将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目录,禁止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等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违规占压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逐步搬离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核心监控区的非建成区禁止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等开发项目。

核心监控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含建制镇)旧城改造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控制建筑高度,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优化城市天际线,美化滨河建筑立面,丰富沿岸景观层次,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

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强沿线山体、河岸、河滩、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在大运河两岸建设生态景观防护林带,加强珍贵和乡土树种培育,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责任。

加强沿线地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工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河湖清淤疏浚。对沿河可视范围内废弃的矿山、施工场、堆放场实施清理和生态改造。禁止在大运河河道和岸边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在大运河沿线河湖内非法采砂。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功能区水质,提高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水利风景区和美丽乡村,打造水文化地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本体建设和河湖水系管理,完善水利、航运等基础设施,关停沿线违规小散乱码头。加强沿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雨污分流,全面消除沿线城市建成区(含建制镇)内黑臭水体。大运河江苏段严格控制排污口设置,承担南水北调输水功能的大运河苏中苏北段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现有入河排污口应当予以拆除或者关闭;大运河苏南段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逐步减少现有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和监管体系,禁止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水,依法查处偷排漏排行为。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导则。在水上岸边进行项目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文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推动大运河文化元素融入,切实维护大运河历史文化风貌。涉及滨水岸线、现状地形改变的河道治理、除险加固应当推广生态型护岸的普遍应用,防止为拓宽道路而挤占河道及护岸,避免因砌石挡墙过多过高而损害原生风貌。全面提升大运河行船航运、农业灌溉、防洪排涝、文化传承和旅游休闲等多种功能,实现水与岸、功能设施与文化景观的和谐统一。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加快建设垃圾、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行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统筹船用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布局建设,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岸电设施规划建设。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大运河航段运输船舶禁限航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进大运河旅游风景道路规划建设,发展沿线地区之间、城市中心直达大运河景区的旅游专线,开发大运河城市旅游观光巴士,建设水上游览专用码头、生态骑行车道和人行步道等休闲慢行绿道系统,积极推动跨区域大运河水上游览体系建设。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体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支持举办行走大运河、运河马拉松、运河龙舟赛等体育活动,利用大运河两岸老旧厂房、仓库等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文化旅游,开展大运河中医药特色旅游、养老度假旅游,发展乡村旅游,建设一批康养基地、旅游民宿和特色小镇。

十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依托历史街区、枕河人家、码头古渡、河湖湿地等原真性景观,培育旅游精品线路,延伸拓展到江南经典游、淮扬风情游、楚汉雄风游、金陵名胜游、江风海韵游,整体塑造大运河旅游品牌形象,让大运河江苏段成为国内外运河旅游最佳目的地之一。

十六、鼓励大运河沿线地区加快发展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大运河沿线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环境,提升历史经典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传统手工艺与现代创意产业深度融合。

鼓励和支持沿线地区培育壮大文化产业,提升文化产业园区集聚水平,开发与大运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内容创作、创意设计、媒体传播、会展演艺、版权贸易等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智慧广电、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

十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公共空间治理,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补齐农村改水改厕、 乡村物流、宽带网络等短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打造彰显大运河文化内涵、乡村传统肌理和景观格局的村落集群,建设传承运河文脉、留住乡愁记忆、体现现代文明的幸福家园。

十八、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不得侵害沿线群众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提供服务、捐款捐物等方式参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志愿者工作机制。

十九、省、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带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投入。统筹利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鼓励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财政、科技、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创新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投融资体制,发挥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项目建设。分级分类建立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项目库,重点支持对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地方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直接挂钩的财政政策,健全大运河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的区域补偿机制。

二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作大运河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加强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建设,健全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咨询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设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相关研究方向,建立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机构和高端智库,将大运河文化研究纳入江苏文脉整理与研究工程。发挥专业学术机构、地方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二、省、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要求,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大运河全域旅游为纽带,建立完善相邻设区的市之间、县(市、区)之间和跨省界的水域联巡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开展跨区域多层次交流合作。对接省重点功能区战略,鼓励和支持大运河沿线城市加强协同创新、联动发展。

二十三、省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完善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规范和保护应急预案,建立省级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平台,共建共享统一的全省大运河文化遗产监管平台,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文化遗产巡查督办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大运河沿线全面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督察考核,发挥河湖长制综合监管作用。

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将与大运河文化相关自然资源资产和文化遗产分别列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制定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评价标准体系,开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示范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河湖水系治理、水路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行为。对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破坏大运河自然和文化遗产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违反本决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设区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文化的规定。

二十七、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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