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15 施行日期: 2004.06.15 题 注 : (2004年6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16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 二、《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四、《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 五、《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六、《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 七、《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