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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23-8-4 15:21| 发布者: yanjifu| 查看: 366| 评论: 0

摘要: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09施行日期: 1997.11.01题注: (1997年10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编者注: ...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09

施行日期: 1997.11.01

题     注 : (1997年10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9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人士爱国爱乡热情,发展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合作关系和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友人和国内非本市公民(以下简称中外人士)。

第三条中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有关部门或组织可申请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我市科学技术和文教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数额较大并产生良好影响的;

(六)为我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年增利润15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对中外人士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五条有关单位申报授予中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经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荣仪式,市长或者委托副市长为其颁发证书、证章。

第七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等方面,视同市民结算;

(二)应邀来访参加重大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

(三)在口岸享受贵宾礼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一)原申报单位有正当理由申请终止的;

(二)长期与我市失去联系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应当配合做好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联系和接待等有关方面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2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