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1.11施行日期: 2012.01.11题注: (2011年12月2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1.11 施行日期: 2012.01.11 题 注 : (2011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条中的“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二)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机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并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扣留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三、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删除第四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四、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删除第三十七条。 五、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一)删除第十四条中的“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除害处理费用由所有人按规定标准承担”。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中的“采取防疫措施予以封锁、控制和消灭”修改为:“采取措施,彻底消灭”。 (二)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修改为:“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七、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八、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或强制捕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