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2.26 施行日期: 2004.02.01 题 注 : (2003年10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类奖。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较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贡献大小分别授予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 (一)在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方面,取得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促使其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的。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评选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有关事宜在《济南日报》、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凡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民、组织,均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奖项申报,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真实可靠的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项目,不得申报: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度评选1人,奖金3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等奖4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35项,奖金每项分别为8万元、5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支。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当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和人才选拔、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有关组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市科学技术奖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1992年3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