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31施行日期: 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3.31 施行日期: 2015.03.31 题 注 : (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予以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专门档案馆的设置,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档案咨询、评估、管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