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修正案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4.01施行日期: 2015.04.01题注: (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修正案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4.01 施行日期: 2015.04.01 题 注 : (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修改为“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本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