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7.27施行日期: 2014.07.27题注: (2014年7月27目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7.27 施行日期: 2014.07.27 题 注 : (2014年7月27目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施行) 全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三、《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一)删去第十九条。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者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五、《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第二项,并修改为: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第二项,并修改为:“(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向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