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附201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附201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5.21 施行日期: 2008.07.25 题 注 :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等知识,认真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应当根据会议通知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按时出席。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省会全体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三)参加重要会议并要主持或者讲话、发言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临时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联组会议主持人或者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厅备案。常委会委员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针对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依法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5年修正本)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等知识,认真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应当根据会议通知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按时出席。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省会全体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三)参加重要会议并要主持或者讲话、发言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临时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联组会议主持人或者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厅备案。常委会委员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针对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依法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