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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

广东 发布于 2023-8-22 10:43

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1.18施行日期: 1993.01.18题注: (1993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 ...

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1.18

施行日期: 1993.01.18

题     注 : (1993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3〕8号发布 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设立科研机构,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吸收能力,提高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含番禺市,下同)属企业、街道和乡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科研机构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四条企业科研机构由企业直接领导,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也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企业任免,并根据厂长(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五条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一定比例的专职科技人员及必要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其中科技人员应占机构人数60%以上);

(三)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资金来源;

(四)有相应的研究试验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科研机构项目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来源,可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摊入成本。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装备和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可推入成本。

(二)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盈利的企业和“双保”企业,可以税前按当年销售额2%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亏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和亏损的集体企业均按1%的比例提取;高新技术企业和医药工业企业按3-5%提取,其中属于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中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按10%的比例提取。

(三)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小批量中试产品及其它收入按规定留给企业使用的部分。

(四)新产品减免税金。

(五)国家和地方财政用于技术开发的拨款。

(六)科技项目申请立项的专项拨款或银行贷款。

第七条企业科研机构实施由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符合市级项目标准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列入市各类科技项目计划,并享受相应待遇和优惠。

第八条企业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纯收入,可提取20%,作为直接参加工作人员的报酬,此项报酬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九条企业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投产后,企业可从投产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有功人员,其中属于高科技项目的在三年内,其它项目在两年内按新增利润总额的10%提取。

第十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委批准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冠以本企业全称或专业特征的名称;

(三)实行分级核算,分帐管理,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技术成果水平较高,科研开发能力较强,每两年至少有一项市级以上新产品,申报前,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励;

(五)科研效率、经济效益较好。

第十一条企业科研机构在完成本企业的科研与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对外承接委托研制、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吸收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作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该科研机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并可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科研单位的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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