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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河南 发布于 2023-8-22 10:30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0.21施行日期: 2015.10.21题注: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0.21

施行日期: 2015.10.21

题     注 :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0月2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职尽责,密切关注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切实肩负起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神圣使命,自觉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自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切实做好常委会的工作。

第七条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相关立法、监督等工作和活动。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组成人员职责给予支持。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组成人员职责提供学习、工作等服务保障。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会议全程请假或者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按程序经秘书长报负责常委会常务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经批准后,告知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按程序报分组会议召集人、秘书长批准,经批准后,告知本组工作人员。

参会情况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公报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自觉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材料,积极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围绕会议议题主动发表意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每年保证至少参加两次。在活动中,应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履职档案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

(三)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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