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8.19 施行日期: 2015.09.01 题 注 : (2015年6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5年8月19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搬迁,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墓地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限期拆除;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限期拆除,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上述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依法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