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5.27施行日期: 2016.06.01题注: (2016年5月2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5.27 施行日期: 2016.06.01 题 注 : (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 第四条设定罚款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罚款幅度。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