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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江西 发布于 2023-8-22 13:42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12.17施行日期: 2008.12.17题注: (2008年12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2 ...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12.17

施行日期: 2008.12.17

题     注 : (2008年12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1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应当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根据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具体见附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的平均税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乡镇的具体情况,规定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并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规定的乡镇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平均税额。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前款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认定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所在地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报上级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耕地占用税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强化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

┌───────┬─────────┬───────┬─────────┐

│ 县(市、区) │平均税额(元/平方│ 县(市、区) │平均税额(元/平方│

││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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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 │ 22.5 │ 莲花县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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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县 │ 22.5 │ 九江县 │ 22.5 │

├───────┼─────────┼───────┼─────────┤

│ 进贤县 │ 22.5 │ 瑞昌市 │ 22.5 │

├───────┼─────────┼───────┼─────────┤

│ 安义县 │ 22.5 │ 武宁县 │20│

├───────┼─────────┼───────┼─────────┤

│ 湾里区 │ 22.5 │ 修水县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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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湖区 │27│ 永修县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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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27│ 德安县 │ 22.5 │

├───────┼─────────┼───────┼─────────┤

│青山湖区│27│ 星子县 │ 22.5 │

├───────┼─────────┼───────┼─────────┤

│ 乐平市 │ 22.5 │ 湖口县 │20│

├───────┼─────────┼───────┼─────────┤

│ 浮梁县 │ 22.5 │ 都昌县 │20│

├───────┼─────────┼───────┼─────────┤

│ 昌江区 │25│ 彭泽县 │ 22.5 │

├───────┼─────────┼───────┼─────────┤

│ 安源区 │25│ 浔阳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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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东区 │25│ 庐山区 │25│

├───────┼─────────┼───────┼─────────┤

│ 上栗县 │ 22.5 │ 渝水区 │25│

├───────┼─────────┼───────┼─────────┤

│ 芦溪县 │ 22.5 │ 分宜县 │ 22.5 │

├───────┼─────────┼───────┼─────────┤

│ 贵溪市 │25│ 会昌县 │ 22.5 │

├───────┼─────────┼───────┼─────────┤

│ 余江县 │ 22.5 │ 寻乌县 │20│

├───────┼─────────┼───────┼─────────┤

│ 月湖区 │25│ 石城县 │20│

├───────┼─────────┼───────┼─────────┤

│ 章贡区 │25│ 袁州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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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 21.5 │ 樟树市 │ 22.5 │

├───────┼─────────┼───────┼─────────┤

│ 南康市 │ 22.5 │ 丰城市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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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丰县 │ 22.5 │ 高安市 │ 22.5 │

├───────┼─────────┼───────┼─────────┤

│ 大余县 │ 22.5 │ 万载县 │ 22.5 │

├───────┼─────────┼───────┼─────────┤

│ 崇义县 │20│ 上高县 │ 22.5 │

├───────┼─────────┼───────┼─────────┤

│ 上犹县 │20│ 奉新县 │ 22.5 │

├───────┼─────────┼───────┼─────────┤

│ 安远县 │20│ 宜丰县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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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南县 │20│ 靖安县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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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南县 │20│ 铜鼓县 │ 22.5 │

├───────┼─────────┼───────┼─────────┤

│ 全南县 │20│ 信州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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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都县 │20│ 上饶县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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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 │ 22.5 │ 广丰县 │ 22.5 │

├───────┼─────────┼───────┼─────────┤

│ 兴国县 │ 22.5 │ 玉山县 │ 22.5 │

├───────┼─────────┼───────┼─────────┤

│ 瑞金市 │ 22.5 │ 横峰县 │ 22.5 │

├───────┼─────────┼───────┼─────────┤

│ 弋阳县 │20│ 安福县 │ 22.5 │

├───────┼─────────┼───────┼─────────┤

│ 德兴市 │ 22.5 │ 泰和县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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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婺源县 │ 22.5 │ 万安县 │ 22.5 │

├───────┼─────────┼───────┼─────────┤

│ 铅山县 │ 22.5 │ 永新县 │20│

├───────┼─────────┼───────┼─────────┤

│ 万年县 │ 22.5 │ 临川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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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干县 │ 22.5 │ 崇仁县 │ 22.5 │

├───────┼─────────┼───────┼─────────┤

│ 鄱阳县 │ 22.5 │ 南城县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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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州区 │25│ 乐安县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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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原区 │25│ 黎川县 │ 22.5 │

├───────┼─────────┼───────┼─────────┤

│井冈山市│ 22.5 │ 南丰县 │ 22.5 │

├───────┼─────────┼───────┼─────────┤

│ 吉安县 │ 22.5 │ 金溪县 │ 22.5 │

├───────┼─────────┼───────┼─────────┤

│ 吉水县 │ 22.5 │ 宜黄县 │20│

├───────┼─────────┼───────┼─────────┤

│ 永丰县 │20│ 资溪县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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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干县 │ 22.5 │ 东乡县 │ 22.5 │

├───────┼─────────┼───────┼─────────┤

│ 峡江县 │ 22.5 │ 广昌县 │ 22.5 │

├───────┼─────────┼───────┼─────────┤

│ 遂川县 │ 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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