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12.23施行日期: 2009.12.23题注: (2009年11月27日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12.23 施行日期: 2009.12.23 题 注 : (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2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规、决定: 一、《重庆市公证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1999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