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决议的决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决议的决定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7.30 施行日期: 2015.07.30 题 注 : (2015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2件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议: 一、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6年8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禁假劣药品的决议(1985年10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五、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议(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