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2023-8-4 16:17| 发布者: 苯鸟| 查看: 549| 评论: 0

摘要: 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14施行日期: 2004.08.01题注: (2003年1月2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 ...

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14

施行日期: 2004.08.01

题     注 : (2003年1月2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5年4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旅游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市场规模以及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速度;

(三)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以及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环境保护的原则以及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十条旅游规划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以旅游规划专家为主。旅游规划评审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旅游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重点旅游区(点)规划、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旅游区(点)、旅游项目规划,由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旅游规划上报审批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经济、社会、环境评审性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旅游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旅游区(点)项目开发建设应当依据旅游规划进行,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破坏性建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旅游规划的;

(二)旅游规划未按程序报批的;

(三)不依据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的。

第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