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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23-8-4 16:17| 发布者: wuyou008| 查看: 226| 评论: 0

摘要: 淮南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淮南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1.13施行日期: 1997.01.13题注: (1997年1月1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 ...

淮南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淮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1.13

施行日期: 1997.01.13

题     注 : (1997年1月1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使用科技发展基金,并使之更好地为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服务,保证科技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发展基金采取计划指导,自由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按项目贷款或拨款,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加强对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成立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科技发展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基金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基金使用项目指南;

(三)审核研究项目申请;

(四)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

(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科技三项费用部分回收资金;

(二)本基金回收与增值部分;

(三)金融部门支持;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增。

第六条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一)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高科技、高风险的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

(二)市内跨世纪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带头人(包括学成回国人员)的培养和课题研究;

(三)重点实验室、重点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

(四)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有关系的重大的软科学课题的研究;

(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科技发展基金,应先填写科技发展基金申请表(申请2万元以上项目应另附项目论证报告)及申请人情况明细表,经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对研究范围、申请内容、申请手续、申请人资格均符合要求者,邀请五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择优原则,提出是否贷款及资助金额的意见,提请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对评议专家的姓名及所提意见必须严格保密。

第九条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定期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获得科技发展基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与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同。合同文本由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被资助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副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被资助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科技发展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有偿资助项目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及回收业务;无偿项目费用,由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基金的开支范围仅限于经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实验室改装费、试验材料费、资料购置费、成果鉴定费、奖励费等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

第十三条使用科技发展基金,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严格掌握,节约使用,不得随意抽调或挪用。对不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或将基金挪作他用的,应及时纠正,直至终止项目,并追回全部资金。对于责任人,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使用者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确需变更原计划的,应事先提交专门报告,经市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研究成果和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