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哈尔滨市生产和经销餐盒规定

2023-8-4 15:59| 发布者: 侧面| 查看: 157| 评论: 0

摘要: 哈尔滨市生产和经销餐盒规定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21施行日期: 1997.01.01题注: (1996年11月1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编者注:本 ...

哈尔滨市生产和经销餐盒规定

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21

施行日期: 1997.01.01

题     注 : (1996年11月1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4年6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等26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和经销餐盒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生产和经销餐盒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监督实施。

市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卫生和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生产和经销餐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内,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纸质或可降解等餐盒。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销泡沫塑制餐盒,或使用泡沫塑制餐盒经营快餐。

第五条在本市市区内,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新建生产泡沫塑制餐盒的企业。

市区内现在有生产泡沫塑制餐盒的企业,应当执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生产纸质或可降解餐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生产、经销纸质或可降解餐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卫生部门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和经销。

第八条生产、经销纸质或可降解餐盒,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或经销无《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第九条销售从外地购进的纸质或可降解餐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卫生部门查验《卫生许可证》,颁发《卫生检验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二款规定,在市区内经销泡沫塑制餐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个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二款规定,使用泡沫塑制餐盒经营快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销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无《卫生检验合格证》销售外地产品的,由卫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生产纸质或可降解餐盒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罚没票据的使用及罚没款物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