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5.21施行日期: 20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5.21 施行日期: 2008.07.25 题 注 :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改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5年修正本)》) 全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二、笫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三、第七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年修正本)(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就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