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7.29 施行日期: 2011.07.29 题 注 :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