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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

甘肃 发布于 2023-8-22 21:5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1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11.29

施行日期: 2013.11.29

题     注 :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1、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绘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公路施工和养护时,应当保障车辆通行,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应采取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三、《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内外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与保护环境资源有关的投资建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删去第二十条:“企业或者个人修建水电工程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在预防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提交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开发建设项目中应当有防沙治沙方案,并将治理资金列入项目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六、《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任何非保护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设施。”

七、《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1、第七条修改为:“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2、第八条修改为:“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禁止开办各类小煤矿。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矿井予以关闭。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3、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改变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变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删去第二十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删去第二十一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外省煤炭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应当纳入全省煤炭销售、运输管理。”

6、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建、扩建,变更设计生产能力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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