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16施行日期: 1987.09.16题注: (1987年9月16日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16 施行日期: 1987.09.16 题 注 :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全文 当前我省非法出版活动猖獗,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对非法出版活动必须给予严厉打击。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禁一切非法出版、发行、印刷、录制、贩运、经营、销售活动。 (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版、发行图书、报刊和音象出版物。 (二)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 (三)未经国家音象管理机关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音象翻录加工活动。 (四)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贩运、经营、销售非法出版物。 二、对委印、承印、翻录、贩运、经营、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所得外,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决定公布后,凡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应依法一律在出版物上注明出版单位、所在地区、登记字号,未注明或注明不确的,一律按非法出版物论。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