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8.29施行日期: 1992.09.10题注: (1992年8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自1992 ...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8.29 施行日期: 1992.09.10 题 注 : (1992年8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自1992年9月10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两侧的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的范围(下称“不准建筑区”)。 “公路管理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不少于四十米,县道不少于三十米,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不准建筑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乡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划分负责公路“不准建筑区”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管理控制区”(不含“不准建筑区”,下同)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公路管理控制区”的建设实施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公路管理控制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沿线的乡和未设镇建制的集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在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需扩大规划区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六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公路、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对公路两侧建设定期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九条“不准建筑区”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已有的建筑物设施,按《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的违章建设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2年9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