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程序的规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14施行日期: 1988.05.14题注: (1988年5月14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程序的规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14 施行日期: 1988.05.14 题 注 : (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废止)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对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关于罢免人民代表 一、选民和选举单位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者拒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民信任的,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 二、罢免代表案,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由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或者由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出;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由原选举单位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出,始能成立。 三、要求罢免人民代表,须呈报书面材料。要求罢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直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其转报该有关机关;要求罢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四、受理机关在接到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书面材料后,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即进行审理,及时组织调查,并听取被指控者的申辩;属于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即转报,并协同组织调查;属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通知该级机关有关人员,组织进行调查。 受理机关对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提出的指控材料,须经查证属实,方可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讨论。 五、为保护被指控的人民代表的民主权利,在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讨论被指控者的问题时,应通知被指控者本人参加申诉意见;本人用书面申诉的应将其申诉印发或者向与会者宣读。 六、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代表的决定一经通过,应通知被罢免者本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补选人民代表 一、人民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选足额的,由未选足额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增加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增加代表名额的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始得增补。 四、补选、增补人民代表的候选人的提名,属于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五、补选、增补人民代表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补选、增补的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或全体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六、补选、增补的人民代表当选后,应报该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