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6.20施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6.20 施行日期: 2012.06.20 题 注 : (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议案》。会议决定: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2008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