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20施行日期: 2010.10.01题注: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 ...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20 施行日期: 2010.10.01 题 注 :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6年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改的《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修正本)》) 全文 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对《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