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 辽宁 查看内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

辽宁 发布于 2023-8-23 01:16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施行日期: 2006.01.13题注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

施行日期: 2006.01.13

题     注 :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做好婚姻登记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及调处边界争议的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阅读 15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