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8.21 施行日期: 1997.08.21 题 注 : (1997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奖励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自然科学奖。本省的集体或个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安徽省自然科学奖。 第三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 省评委会负责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项目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省直有关部门或高等院校、中央驻皖研究院所、行署或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项目,经其初审合格后,再向省评委会申报。 全省性学术团体或有7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科技工作者联名也可向有关部门推荐请奖项目。 第七条安徽省自然科学获奖项目中,属个人获奖的,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属集体获奖的,奖状授予集体,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目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八条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奖励标准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人事部门确定。 第九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获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省评委会裁决。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已授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