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9施行日期: 2010.12.09题注: (2010年10月28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9 施行日期: 2010.12.09 题 注 : (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9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项地方性法规: 一、《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二、《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三、《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四、《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五、《福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