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5.28施行日期: 2015.05.28题注: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 ...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5.28 施行日期: 2015.05.28 题 注 :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五号《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五条 开发区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与科技开发相关的第三产业。 开发区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企业。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法律、法规在开发区的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发布开发区的管理规定; (四)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审查或者批准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六)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业务; (八)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协调和服务; (九)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指定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应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议账簿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国内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可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的引进、开发。 科技发展专项资本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