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2016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3.30施行日期: 2016 ...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2016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3.30 施行日期: 2016.03.30 题 注 :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提请预备会议通过;会议有选举议程的,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驻本行政区域的办事机构的工作。 (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将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六)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七)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八)办理依法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会议,按照规定的职责,讨论有关事项,并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况,组织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查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三)督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四)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协助选区依法办理补选、增选、罢免代表的有关事项。 (七)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或者工作在本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九)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