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办法》的规定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21施行日期: 1997.07.2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21 施行日期: 1997.07.21 题 注 : (1997年4月16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的规定和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城建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办法》的说明”,决定废止《贵阳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办法》,并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