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 辽宁 查看内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辽宁 发布于 2023-8-23 08:11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施行日期: 2006.01.13题注: (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

施行日期: 2006.01.13

题     注 :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对有第(四)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第(四)项。

2、删除第十八条。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阅读 214·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