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制定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20 施行日期: 2004.07.20 题 注 : (2004年7月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下同)及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的审核,决定对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8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同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0项,取消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8项,改变3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方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8件) 3.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30项) 4.决定取消的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8项) 5.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附件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件) ┌─┬───────────────────────┬──────────┬──────────────────────┐ │序│ 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号│ │ │ │ ├─┼───────────────────────┼──────────┼──────────────────────┤ │1 │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1992年市政府令第4号 │ │ ├─┼───────────────────────┼──────────┼──────────────────────┤ │2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市政府令第12号│ │ ├─┼───────────────────────┼──────────┼──────────────────────┤ │3 │无锡市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市政府令第14号│ │ ├─┼───────────────────────┼──────────┼──────────────────────┤ │4 │无锡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市政府令第20号│ │ ├─┼───────────────────────┼──────────┼──────────────────────┤ │5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市政府令第24号│ │ ├─┼───────────────────────┼──────────┼──────────────────────┤ │ │ │ │省政府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省级行政审 │ │ │ │ │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22号,以下简│ │6 │无锡市土地复垦开发实施办法 │1997年市政府令第30号│称省政府22号令)取消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减免审批│ │ │ │ │(取消省设定事项第36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 │ │ │ │项审批(对应国务院取消事项第34项) │ ├─┼───────────────────────┼──────────┼──────────────────────┤ │7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98年市政府令第42号│与2002年12月1日通过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 │ │ │ │条例》不一致 │ ├─┼───────────────────────┼──────────┼──────────────────────┤ │8 │无锡市颁发电镀许可证暂行规定 │锡政发[1986]812号 │ │ ├─┼───────────────────────┼──────────┼──────────────────────┤ │9 │批转市交通局、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客运市│锡政发[1993]225号 │ │ │ │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 │10│批转市体改委《无锡市审批市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1994]201号 │ │ ├─┼───────────────────────┼──────────┼──────────────────────┤ │11│批转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流通企业改革加快市│锡政发[1996]143号 │ │ │ │场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 │12│关于授权无锡市物资局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锡政发[1997]156号 │ │ │ │审查的通知 │ │ │ ├─┼───────────────────────┼──────────┼──────────────────────┤ │13│批转《无锡市建设用地与复垦复耕造地实行土地置换│锡政发[1997]221号 │ │ │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 │14│关于印发《无锡市郊区新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暂行│锡政发[1997]251号 │ │ │ │办法》的通知 │ │ │ ├─┼───────────────────────┼──────────┼──────────────────────┤ │ │ │ │国务院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取消第一批行 │ │15│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确认办法 │锡政发[1998]34号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40号)取消“重│ │ │ │ │合同守信用”企业核准(第559项) │ ├─┼───────────────────────┼──────────┼──────────────────────┤ │16│无锡市对三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锡政发[2000]40号 │ │ ├─┼───────────────────────┼──────────┼──────────────────────┤ │17│无锡市文物监管品市场管理规定 │锡政发[2000]93号 │ │ ├─┼───────────────────────┼──────────┼──────────────────────┤ │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 │与《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 │18│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锡政发[2001]201号 │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不 │ │ │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 │一致 │ ├─┼───────────────────────┼──────────┼──────────────────────┤ │19│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锡政发[2002]47号 │ │ ├─┼───────────────────────┼──────────┼──────────────────────┤ │20│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工作管理的意见 │锡政发[2002]62号 │省政府22号令取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 │ │ │ │取消前置审批事项第11项) │ ├─┼───────────────────────┼──────────┼──────────────────────┤ │21│转发市计划委员会等部门《无锡市磁卡和纪念卡发行│锡政办发[1997]99号 │ │ │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22│关于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锡政办发[1999]98号 │ │ │ │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意见 │ │ │ ├─┼───────────────────────┼──────────┼──────────────────────┤ │23│关于贯彻《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锡政办发[2000]138号 │ │ │ │管理办法》 │ │ │ ├─┼───────────────────────┼──────────┼──────────────────────┤ │ │ │ │与《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 │24│关于全面推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锡政办发[2000]68号 │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不 │ │ │ │ │一致 │ └─┴───────────────────────┴──────────┴──────────────────────┘
附件二: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8件) ┌─┬────────┬─────────────────────────────────────────────┬─────────┐ │序│市政府规章或规范│ 修 改 内 容 │ 备 注 │ │号│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级河道及跨县(市)、区的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报市水利│ │ │1 │理办法(1992年市│部门审批。” │ │ │ │政府令第5号) │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建设和生产需要,非汛期必须在河道中设置临时设施的,应当按照│ │ │ │ │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 │无锡市航道管理办│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区航道两岸五米之内,京杭大运河两岸十米之内,其余六级以上(含│ │ │2 │法(1992年市政府│六级)航道两岸十米内,不得擅自堆放物料。” │ │ │ │令第6号) │ 第七条修改为:“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的范围和疏浚弃置的│ │ │ │ │地点,应当经交通部门核准。” │ │ ├─┼────────┼─────────────────────────────────────────────┼─────────┤ │ │ │ 删除第十九条:“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 │ │ │ │并向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建部门提供详细的开凿用水资料(包括用途)及井位图,由市、县│ │ │ │ │(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建部门核发凿井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 │ │ │ │门和城建部门缴纳手续费。凿井竣工后,须经市、县(市)城建部门会同地矿等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 │ │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开采。凿井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施工或需变位凿井,须经原批准部门办理手续。│ │ │3 │源管理办法(1992│” │ │ │ │年市政府令第10号│ 删除第二十九条:“需恢复使用已封停的深井的,修复后应由地矿部门检验合格并经城建部门批准│ │ │ │) │,方可使用。” │ │ │ │ │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用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 │ │ │ │ 删除第三十八条:“用水单位需增加公共设施供水的用水量,须经供水单位审查同意(有污染源的│ │ │ │ │单位还须环保部门同意),向供水部门交纳增容费后,方能纳入供水计划。” │ │ │ │ │ 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 │ ├─┼────────┼─────────────────────────────────────────────┼─────────┤ │ │ │ 第五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 │ │ │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 │ │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 │ │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 │ │ │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删除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发放许可证: │ │ │ │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不能自理的; │ │ │ │ │ (二)流失学生; │ │ │ │ │ (三)被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未满一年的; │ │ │ │ │ (四)因违反计划生育或逃避服兵役受行政处罚尚未满三年的。” │ │ │ │ │ 删除第七条:“新开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应持有申请书、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无锡市烟草专卖零│的开业登记表外,企业还须持有县(市)、区政府授权部门的批件,方可申请领证登记。” │ │ │4 │售管理办法(1992│ 删除第八条:“经营其它商品要求增加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项目的,除须持有申请书、营业执照和当│ │ │ │年市政府令第11号│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变更登记表外,企业还须持有县(市)、区政府授权部门的批件,方可申请│ │ │ │) │领证登记。” │ │ │ │ │ 第十条调整为第七条并修改为:“凡经同意领证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领照或变更手│ │ │ │ │续,然后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 │” │ │ │ │ │ 第十二条第(七)项调整为第九条第(七)项并修改为:“妥善保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转│ │ │ │ │让、出租、涂改。发现遗失,立即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经登报声明│ │ │ │ │作废后,方可补领新证。” │ │ │ │ │ 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凡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 │ │ │ │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除依法│ │ │ │ │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视不同情况,可分别处以罚款、强制收购、没收烟草专卖制品,直至吊销烟草专卖│ │ │ │ │零售许可证。” │ │ │ │ │ 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 │ ├─┼────────┼─────────────────────────────────────────────┼─────────┤ │ │ │ 删除第八条:“确需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建造地面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将│ │ │ │ │拟建项目的批准文件、方案设计和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等资料,报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删除第九条:“确需在人防工程的外墙、隔墙、临空墙等处开洞钻孔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市人防行│ │ │ │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保障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性能的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 │ │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 第十条修改为:“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 │ │ │程维护管理与开发│ (一)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5 │利用管理办法(19│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市人防 │ │ │ │93年市政府令第3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号) │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 │ │ │ │ │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必须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 │ │ │ │,由拆除单位负责重建或补偿。拆除等级工程,按原等级、面积重建;非等级工程,按国家规定的最低│ │ │ │ │标准重建。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重建或补建的,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拆│ │ │ │ │除单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 │ │ │ │ │ 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 │ ├─┼────────┼─────────────────────────────────────────────┼─────────┤ │ │无锡市地名管理实│ 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市(县)地名管理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编纂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省政府22号令取消地│ │ │施办法(1993年市│各类标准地名出版物,向社会提供地名工具书。其他部门需要编纂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或与地名│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 │6 │政府令第4号发布 │相关的地图(交通图、旅游图、地形图、政区图等)、电话簿、邮政编码簿、公安路名手册、企业事业│审批(省政府取消事│ │ │、1998年市政府令│单位名录以及史志等,应核对无差错后,方可印刷出版。” │项第37项) │ │ │第38号修改) │ │ │ ├─┼────────┼─────────────────────────────────────────────┼─────────┤ │ │ │ 第七条修改为:“开办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经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 │ │ │ │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条件审查。” │ │ │ │ │ 第八条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申请经营类别,对│ │ │ │ │技术条件合格的,办理有关手续;技术条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政府22号令取消申│ │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 删除第十二条:“已开业的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的企业或个体户,应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 │7 │配件经营行业管理│期限内,到经营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汽车维修许可证或经营汽车配件技│的审批(取消企业登│ │ │办法(1993年市政│术条件合格证手续。” │记前置审批事项第35│ │ │府令第8号) │ 第十三条修改为:“变更维修或经营类别的企业、个体户,应当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项) │ │ │ │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